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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体育2024欧洲杯: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9、10期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3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批准大榭岛成片开发,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开发区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三、将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修改为:“(三)按规定权限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者核准、备案;“(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口岸、港口、海洋、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将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修改为:“(二)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海洋经济、能源开发等其他工业交通企业;“(三)金融、商贸、物流、信息咨询、房地产、旅游、宾馆、娱乐等产业。”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设立外贸企业。”六、删去第二十九条。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榭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大榭岛成片开发,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在大榭本岛及附近相关岛屿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遵循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建成一个以港口为依托,以工业为基础,以出口加工、内外贸易、仓储运输为支柱,第三产业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良的港口经济贸易区。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境内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五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权限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者核准、备案;(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口岸、港口、海洋、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五)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六)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九)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十)负责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十二)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事务。第九条 开发区的工商行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国家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边防、国家安全等管理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十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兴办以下项目或企业:(一)港口、码头、仓储、桥梁、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二)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海洋经济、能源开发等其他工业交通企业;(三)金融、商贸、物流、信息咨询、房地产、旅游、宾馆、娱乐服务等产业。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下列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五)补偿贸易;(六)租赁经营;(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三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五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依法接受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分配形式、人才培训,聘用和辞退职工。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第十九条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设立外贸企业。鼓励开发区外的外贸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第二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待遇。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自有财产或以自有外汇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外汇抵押贷款。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备,应当优先提供。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境外人员和派出境外联系业务人员应当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给予方便。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的企业、机构、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第二十八条 华侨、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及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MLTY.COM-米乐(中国区)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三、第六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四、删去第七条。五、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原登记机关”修改为“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六、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在本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七、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消防、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八、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十、删去第二十六条。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因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所涉宗教团体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予以易地重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易地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不少于原规模、原面积,并符合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货币补偿所得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拟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十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经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不得在该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兜售商品和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但旅游景区(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可以不予免除:“(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十五、删去第三十条。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七、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作必要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3月27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在本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消防、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场所内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做好治安、防火、卫生等工作。第十一条信教公民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内拜佛、诵经、礼忏、斋蘸、受戒、祷告、礼拜、讲经、讲道、受洗、弥报、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活动。第十三条本市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主持宗教活动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公民和团体自愿捐献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所涉宗教团体领取证书。第二十条因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所涉宗教团体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予以易地重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易地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不少于原规模、原面积,并符合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货币补偿所得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拟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采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不得在该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兜售商品和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营业性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三条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但旅游景区(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可以不予免除:(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各类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八)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九)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十一)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十二)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如下:(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第十八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缆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九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挡。第二十一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情形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第二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的候车亭、岗亭、信息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有线电视端子箱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第二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七条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经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形的规定。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需要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并经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规范审批和管理流程,共享有关管理信息,促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有序、高效,方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设置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设置地点、设置期限、广告设施的形式和规格;(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电子显示装置和其他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第三十七条 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广告户外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出现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不按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第四十一条 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按照垃圾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处理垃圾。第四十二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投放生活垃圾。第四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决定。第四十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除按照规定可以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运输的外,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所等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进行处置。第四十九条 责任人应当负责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清运、处理,防止阻塞、外溢。责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组织清运、疏通。

  第五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临时施工设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收集,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第五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在许可期限内按照许可条件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随车携带清运卡,并按照清运卡记载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第五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建立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第五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MLTY.COM-米乐(中国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第五十七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环境卫生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环境卫生责任人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干净整洁和正常使用。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还应当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六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指导,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第六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有关缆线架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设置有关隔离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有关公用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设施容貌管理规定,未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材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涉及规划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垃圾及其他相关非法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资格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在许可期限内违反许可条件从事经营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第七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对依法应当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处理的;(二)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十二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5月28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宋伟、副主任邬和民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成岳冲、苏利冕、施孝国、翁鲁敏、胡谟敦和秘书长杨剑耀及委员共46人出席会议。市政府秘书长王建社,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泽明,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斯金锦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委员。会议纪要如下: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宋伟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卢子跃为宁波市副市长、代市长,林静国为宁波市副市长两个人事任命议案的说明,以及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杨立平所作的关于市政府人事安排的说明。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释义,经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决定任命卢子跃同志为宁波市副市长。鉴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已接受刘奇同志提出的辞去宁波市市长职务的请求,会议经过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卢子跃副市长代理宁波市市长职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接受马卫光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会议经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任命林静国同志为宁波市副市长。会议强调,市人大常委会一定要坚决拥护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精神上来,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在中共宁波市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勤政为民、传承发展、创新有为,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鉴于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接受刘奇同志提出的辞去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相关释义,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任命卢子跃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代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相关释义,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任命林静国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卢子跃代理宁波市市长职务。

  由于工作变动,马卫光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马卫光提出的辞去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出席:(46人)宋 伟 邬和民 成岳冲 苏利冕施孝国 翁鲁敏(女)胡谟敦 杨剑耀丁定远 王红光 王纪跃(女)史小华任学军 伊敏芳(女)刘必谦 李太武李永培 杨小朵(女)时 胥(女)何乐君宋汉平 张 可 陈卫中 陈世哉陈安平 金 潮 周海宁(女)郑 虹(女)郑建飞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闻建耀 姚志坚 秦四海 顾坚苹(女)钱 政 徐 正 徐铁峰 翁燕波(女)章翠飞(女)梁 丰 梁 江 董学东傅企平 鲍娴萍(女)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6月25日至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宋伟、副主任施孝国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邬和民、成岳冲、苏利冕、翁鲁敏、胡谟敦和秘书长杨剑耀及委员共45人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寿永年、副市长张明华,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泽明、副院长孙卫华,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王定达,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10位市人大代表,还有4位公民旁听本次会议。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李谦关于《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2004年实施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燃气管理、推动我市燃气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燃气管理的新情况、人民群众的新需求,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燃气现状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会议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条例作进一步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张明华所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伊敏芳所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并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四好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既肯定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也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方面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就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九位委员、三位代表分别就监管体制建设和“放心粮油”、小餐饮、“放心肉”、“放心菜”、学生饮食安全、“放心奶”、“放心水产品”、餐具集中消毒、餐厨垃圾处置等监管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打击处罚等提出问题。张明华副市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一作了应询。寿永年常务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就落实专题询问意见、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作了表态。宋伟代主任高度肯定了本次专题询问工作,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首次开展的专题询问,是深化人大审议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创新实践。专题询问通过面对面的问询应询、交流沟通,促进被询部门更加切合地研究突出问题,更加自觉地回应社会关切,更加有力地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进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宋伟代主任还就如何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要求,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时整理本次专题询问实录,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送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重诺践行,常抓不懈,推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三、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剑耀所作的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会议听取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胥所作的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卢子跃等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卢子跃等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五、会议审议了关于宁波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饮用水安全是最普惠的公共产品,也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各级政府要继续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长期性、根本性问题,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制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六、会议听取了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泽明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所作的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审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任命李章军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代主任宋伟在完成会议各项议程后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我们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市委的部署上来,在市委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制定好计划,落实好要求,开展好活动。要把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人大行权履职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作风建设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与正在开展的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实际工作成效检验活动开展成果,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会议期间,还安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讲座。

  1.审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询问;3.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草案)》;4.审议关于宁波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5.听取和审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卢子跃等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6.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市城市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2013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必要性现行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7月1日施行以来, 我市燃气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燃气管网及其他燃气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燃气经营市场的秩序不断完善,市区管道燃气的供气量和稳定供气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截止2012年年底,全市共有管道燃气企业13家,管网总长度4790.74公里,管道燃气用户75.27万户(包括管道天然气用户和管道液化气用户),其中天然气用户为69.85万户,占93%,天然气已成为管道供气的主要方式;瓶装燃气企业56家,储配站64座,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143个,液化气总储存规模23095 M3(不包括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拥有的大榭50万M3地下储存库);有天然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5家,建成气态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5座,液态压缩天然气(LNG)加气站7座,总设计加气能力达26.5万M3/h。但是,随着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燃气设施数量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燃气行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及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燃气行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够健全;三是燃气经营服务有关制度不够完善;四是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不够明确具体,存在不少隐患,对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监管有待加强。此外,随着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新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条例》部分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和修订。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宁波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以进一步适应我市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创新。二、《条例(草案)》的形成经过《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是今年计划内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市城管局结合2012年《条例》修订调研情况,多次召集各县(市)区相关行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发改、安监、质监、工商、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讨修改,形成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4月中旬上报市政府。市人大城建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条例的修订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就《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燃气经营企业、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并赴余姚市、北仑区和象山县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13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草案》三、《 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现行条例共7章50条,《草案》对条例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归并和有机整合,共9章65条。(一)关于适用范围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为了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领域之间的关系,在原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适用例外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二)关于燃气规划和建设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在燃气发展规划方面,《草案》第二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七条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二是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对燃气工程实行规划控制和建立各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燃气工程应当先由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三是考虑到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问题,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竣工测绘制度,并要求将测绘成果纳入工程管线综合管理数据库,以利于地下管线的信息化管理和部门之间管理资源的共享。(三)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草案》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城镇燃气条例》设定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草案》删除了原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制度。《草案》第十二条明确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一般许可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和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程序、延续程序以及有效期。考虑到管道燃气的经营涉及到重大公共资源有效配置,经营者获得此类许可要承担重大社会责任,需要对其经营的内容、区域、期限、服务规范、安全措施、承担的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此,《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管道燃气经营作具体细化规定。二是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明确燃气经营者的禁止性规范和瓶装燃气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性规范。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第十八条规定了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停业、歇业等行为的有关程序。此外,第二十一条对计量器具管理作了细化,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者负责燃气计量表和加气机的强制检定和轮换。(四)关于燃烧器具管理燃气燃烧器具质量关系到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草案》第四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售后服务点,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相关告知义务。二是针对原《条例》没有规范器具销售行为和安装维修行为,导致主管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监管,《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禁止性规范等内容。三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燃气用户使用器具的义务性规范。(五)关于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为了保障燃气用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草案》第五章对燃气使用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第二十八条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二是在第三十一条划清了燃气经营者和居民燃气用户、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维护范围和责任。三是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燃气费用的支付原则、逾期支付时暂停供气的相关程序以及管道燃气用户用气量确认程序。(六)关于安全与应急管理针对原《条例》未确立燃气保护范围内实施相关行为的审批制度,导致燃气主管部门对保护燃气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无法有效监管等问题,为了加强安全与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审批程序。二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确立了拆除、迁移、改动燃气设施相关程序和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燃气经营者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等安全管理义务。三是在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储备方案和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四是在第四十九条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并在第五十条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七)关于监督管理为加强燃气经营的事后监管和行政指导,《草案》第七章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政府建立燃气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二是明确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并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促进有关管理信息共享。三是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价。另外,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燃气用户的指导和服务义务。(八)关于法律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对燃气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的,《草案》没有重复规定。针对燃气经营者、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违反《草案》新设的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燃气经营者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等行为,《草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在现行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2012年,《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13年,《条例》列入立法修订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6月初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我委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条例》是规范我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行为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自200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动和规范燃气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燃气普及和燃气品种、供给方式、管理模式等变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燃气现状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一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先后于2007年和2011年开始施行,《条例》需要根据上位法精神做相应的调整与修改,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二是适应燃气发展新情况的需要。近十年来,我市实现了从罐装燃气为主向管道燃气为主的转变,燃气经营也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燃气规划和监管,经营者资质,确保燃气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条例》已无法满足管理需要。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燃气需求的需要。以管道燃气为主体的燃气供给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通过法律规定来确保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垄断条件下燃气消费者的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权益,显得尤为迫切。我们认为,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和及时的。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委员们认真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认为应体现以下原则和内容:1.体现燃气的特殊属性。燃气作为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从燃气和燃气产业的特点看,燃气具有商品属性,又是政府有责任保障的公共产品,管道燃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同时,从物理属性看,燃气还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所以应当充分体现燃气的商品性、公共性、垄断性以及危险性的特点,并作为《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2.应明确相关行为主体的责任。法规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及其监管机构、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应当平衡好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应当明确政府燃气规划建设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价格管控,公开管道燃气运行成本,督促降低运行成本,推行价格听证制度。二是应当明确政府监管责任,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监管、约束经营者行为,以确保规范经营和燃气安全。三是管道燃气行业具有垄断性,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有必要以法规形式,限制管道燃气供应商的权利,加重其在安全、服务等领域的责任,以保护用户的权益。3.要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和监管规定。燃气易燃易爆,而且管道、供气站分布在人群密集处,安全问题极为重要,法规既要加重燃气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也要明确监管主体的安全监督职责,还要明确社会主体和个人的安全责任,严格规定涉及燃气安全的行为规范。4.要兼顾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的不同特点,在规划、建设、经营和安全方面提出不同要求。目前我市管道燃气用户已达75.27万户,燃气管网已基本覆盖主要城区,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瓶装燃气方式还将较长时间存在,两种燃气供给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建议对瓶装燃气经营方式作专门表述。此外,委员们在讨论中提出,既要研究上位法规定,又要与宁波实际情况相结合,更要研究燃气发展趋势,确保法规具有前瞻性。大家还就《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比如,《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对于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界定不准确,分类不够科学;第十六条中对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的表述不清,实际操作中将引起分歧;《条例(修订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不够具体和清晰,对经营者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惩罚以及造成损害后果后的赔偿责任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罚款未区分单位与个人差异以及危害程度,处罚幅度层次不明显;对构成犯罪行为的移送没有规定。建议对上述条款做相应修改。有委员建议三十六条和五十五条没有实质内容,应予删除。委员们还对文本的条理、逻辑结构、概念表达、具体文字、篇幅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去年人大常委会开展“一法两规”执法检查以来,我市落实审议意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食品安全主要工作情况(一)落实政府责任,理顺监管体制。我市各级政府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实事工作来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研究过问食品安全工作,市委连续两年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市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仅2013年上半年,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等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已作出8次批示。3月20日,市食安委印发了《宁波市2013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21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张明华副市长部署全年重点工作,并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与乡镇街道、部门也逐级签订了责任书。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稳、快、统、畅”的要求,市本级已经完成了食安办的实体化工作,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正局级的常设办事机构,设3个处室,10个编制。各县(市)区政府正在根据各地实际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全市上下在认真学习十二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同时,市政府再次提出本辖区机构改革到位前思想不乱、工作不松的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落实监管责任,防范消极懈怠情绪,杜绝因疏于监管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二)深化示范创建,夯实基层基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全市11个县(市)区都已通过了国家和省级示范县验收,全市共创建78个市级示范乡镇、100多个县级示范乡镇。各个监管环节中,示范创建工作也扎实推进,如在餐饮服务环节,全市已创建餐饮示范街5条,示范单位39个。各县(市)区政府以百日行动为契机,积极探索基层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多员合一”工作机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已基本形成。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2012年开通了96317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各地各部门都出台了有奖举报办法,实施有奖举报。2012年全市共对37起举报案件进行了奖励,奖励金额合计12万余元,其中单笔最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为2万元。(三)强化环节监管,提升整体业态。食安办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环节监管。农业、渔业部门通过推进“绿色防控”,狠抓投入品监管,规范农药、渔药使用行为,强化高毒农药管理,积极开展病死猪、豆芽菜、水果蔬菜保鲜剂、水产品孔雀石绿等专项治理,确保了上市农产品、水产品的安全。质监部门严把地产食品安全关,注重地产食品信用建设,探索违法行为扣分制办法、在媒体公布企业“黑名单”,倒逼企业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自主开发的“质监通”得到了国家质监总局的高度肯定和推广。工商部门通过对乳制品、酒类、食用油、自制熟食等高风险食品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监管,推行“始业教育考试”制度,实施索证备案以及进销货台账电子化管理等手段筑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防线。贸易部门积极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改造提升菜市场,进一步改善了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创新了“透明厨房”、餐饮安全等级公示、行业片区自主管理、“餐饮单位自制饮品公示”等工作载体,扎实开展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部门抓好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按规定及时上报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城管等多部门联合集中整治取缔路边无证餐饮,净化了市场。(四)深化源头追溯,控制安全风险。2012年按照市政府民生实施工程项目安排,各级政府共投入资金1亿多元加快了食品安全检测、农贸市场新建(改造),肉类和蔬菜追溯系统等方面的建设,食品安全定量检测4.2万批次及肉菜追溯系统100个节点的硬性任务全部超额完成,其中食品实验室检验5.3万余批次、61.2万余项次,同时还完成了140余万批次食品快检,及时进行风险筛查。所有定量检验数据全部及时录入“宁波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共享系统”,在全市300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终端实现共享。市级屠宰场、蔬批市场、肉批市场、菜市场等肉菜经营户全部使用溯源台秤进行交易,每天交易数据都能及时上传至城市管理平台,全市肉类和蔬菜追溯系统已投入试运行的节点共计169个,累计进场交易主体备案3400余家,发放肉菜流通追溯服务卡8600余张。2013年市政府实事工程中再次把完成食品安全定量抽检任务4.34万批次列入其中,并首次对4个功能区提出了定量抽检任务要求,目前全市已经完成食品安全定量抽检任务1万多批次。(五)严打食品违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通过各种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全市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012起,责令整改2807家,取缔无证无照419家,罚没款534万元,涉及总货值198万元;刑事立案194起,捣毁窝点全年109个,扣押涉案食品1.48吨,移送司法部门案件2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员全年426名。查获了诸如牛血中添加工业盐案、双氧水浸泡鸡爪案等一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去年我市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前所未有,也是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史上最为严厉的。对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者用重典已经成为当前各个监管部门的共识,最近发生的宁波牛奶公司早产奶事件,市质监部门开出了40余万元的罚单,江东面馆食物中毒事件当事人已经被公安部门刑拘。(六)推进各方互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作为社会管理创新重点建设项目的要求,在全市探索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风险监测评估、控制管理、预警交流的风险分析机制,探索政府、业界和公众三方互动机制。各部门积极探索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市文明办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开展食品药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方案》,全市通过严惩违法、筑牢道德底线,引导自律、巩固守信基础,加强建设、培育长效机制等手段,使法律要求转化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自觉,努力引导督促食品行业形成“生命至上”的道德风气。全市在江北万达广场餐饮街、北仑蒿山路餐饮街分别开展了“道德讲堂”建设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宁波电视台合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参加“餐饮安全、你我同行”活动,随机确定餐饮单位实时检查现场直播,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各地各部门邀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参与检查、整治专项行动,发放宣传资料,与宁波网等网络媒体开展在线访谈和互动交流,大力宣传监管工作成效,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营造了“人人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食品生产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全市有证食品生产企业1200多家、食品流通户6万多家、餐饮单位近3万家,除了已获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还有一定比例的无证无照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和初级农林渔种植、养殖户。由于食品产业准入门槛较低,低、小、散、乱现象仍较普遍,我市食品流通单位个体工商户80%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小餐饮店达70%,同时很多小型食品企业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工艺落后、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人员素质低,导致食品安全无法保障。农业种植、渔业养殖等多为散户模式,使用禁用农药、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等现象还有发现。食品行业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企业利润空间严重压缩,生存发展面临严峻形势,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掺杂使假;在利益驱动下,部分食品企业主社会责任意识淡漠,逃避监管。(二)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食品行业产业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涉及多个地区和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薄弱环节较多,在目前分段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间仍然存在监管职能不清、监管力量分散、资源整合困难、配合不够紧密等问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政府协调机构,协调制度还不完善;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区域之间、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监管合力不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等不够完善,如农产品、水产品等初级食品监管相关法律间存在冲突。(三)监管能力和监管力量存在不足。虽然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很多,但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分散,农业、海洋渔业等市级部门尚未单独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处室;餐饮企业量大面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缺口较大,执法人员疲于应付,工商、质监等部门也存在类似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中专业人员比例比较低,在检验检测数据分析、监管信息化等方面缺少专门人才。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实行了属地化的体制改革,基层政府工作量更大,责任更重,但基层监管机构、队伍、装备及其技术保障、经费保障条件的加强和完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四)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仍然存在。粮、油、蔬菜、肉、水产品、乳制品等大宗食品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学生饮食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食品输入型城市,我市防范外地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宁波市场缺少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肉菜、水产品批发市场索证索票、交易登记等制度未得到完全落实;牛、羊肉和禽类屠宰等尚未完全纳入集中屠宰和监管;地产腌制食品、生食海鲜等发生食物中毒风险较高,存在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造成食用农(水)产品污染和重金属超标,我市连续数年开展的食品安全检测均发现农(水)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水产品,无论外来还是地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导致的重金属超标现象。学生饮食安全方面,全市尚有40%左右的学校食堂没有实现食品和食品原料可追溯,供应市区学生的配送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方面也存在不足。三、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一是推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改革。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到位,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二是大力实施“百万学生餐饮安全工程”。大力推进校园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提升、品牌超市进校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水平。三是启动放心粮油、放心奶、放心肉、放心菜工程建设。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 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强化乳制品出厂检验。坚决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和饲养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制售“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已经形成牛、羊集中屠宰的区域,开展定点屠宰与检验检疫相配套的试点工作。加强粮油生产经营监管。四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去年已经整治16个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采取专项整治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药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100%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和源头追溯。完成全市食品安全实验室检验4.34万批次。继续大力推进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城乡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年度完成肉菜流通追溯100个节点建设和11个菜场标准化改造。六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升级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检验信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决策参考、源头控制、打击违法和风险交流预警方面的运用。开展生产加工企业“五预”、“五查”,搞好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风险防控。进一步拓展大宗食品经销路线图。七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专家队伍,建立风险信息报送制度和分析评估制度。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各环节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信息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典型信息,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按季度通报辖区食品安全情况,公开发布辖区年度食品安全报告;加强相关区域之间、部门之间食品风险检验监测等信息交流。八是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2013年年底前,持有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规模以上生产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员数据库进行管理。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设,实现一户一档,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记录网上可随时检索查询。九是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新闻在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企业定期开展展示企业文明形象活动。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奖励机制,着力破解投诉举报难、奖励难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便捷化。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监督内容。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总体方案和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组织开展了调查。从4月初至5月底,采取走访调研、突击检查、暗访、专项视察和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汇报等方式,了解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情况,重点调查“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放心水产品”和百万学生饮食安全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去年以来,市政府及市食安委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主要表现在:(一)增强工作合力,落实责任措施。召开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强化食安办的职责和机构配置,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各级政府综合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开通了96317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二)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市政府组织开展百日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绿色防控”、“黑名单”制度、“始业教育考试”、“透明厨房”、“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和“路边无证餐饮整治”等工作,强化环节监管和抽查巡检。严打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三)推进放心工程,维护餐饮安全。严格市场准入,推行网格化管理,规范粮油批发交易。强化肉类屠宰检查检测,加强溯源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报送和处置程序,完善蔬菜质量风险管理。实行无公害水产品一体化认证,推进水产标准化及示范区建设。在学校实行量化分级和“五常法”管理,加强小餐饮、餐厨垃圾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管。(四)加强风险控制,提升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巡查和检测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控制安全风险,完成定量检测及肉菜追溯系统节点任务,全市300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终端实现共享。探索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增强群众安全消费意识和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二、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体制机制不合理,危机意识需加强。现行的监管体系存在个别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制,相对软弱的监管能力,不能适应开放的市场交易和群众高涨的安全需求。检验检测监控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健全,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我市属典型的食品输入型城市,食品风险指数较高,监督管理的难度较大。连口碑良好的宁波牛奶、绿姿蛋糕也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说明食品安全没有“免检产品”,食品安全工作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同时,近年来外地出现的毒生姜、毒淀粉和毒大米等,在我市没有检出,致使一些干部群众习惯性认为我市食品是安全的,滋生盲目乐观情绪。(二)“五个放心”不很放心,“一个安全”未必安全。调查发现的主要隐患有:粮油方面:一些经营户散装存储和开放式经营粮食,未严格实行离地隔墙标准,潮湿、杂质掺入和霉变问题比较突出,包装标识也不够规范。一些临近保质期的油,以灌装日期代替实际生产日期,有的采取新旧油调和等方式,以次充好。肉类方面:全市现有7家生猪定点屠宰场、8家乡镇屠宰场点。另有菜牛屠宰点4处,其中市区仅有梅林、王家弄2处,且规模小、水平低,面临拆迁。没有纳入集中屠宰的猪肉、牛肉存在安全隐患。蔬菜方面:本地小规模种植蔬菜多为外来农户,这部分群体没有享受生物农药、低毒高效的农药补贴,往往会使用价格低、见效快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此外,土壤重金属污染等问题日益引起群众关注。一些菜市场检测中心的检测仪器配置相对落后,现行快速检测不能适用重金属检测和非常规农药定量分析。奶类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对宁波牛奶集团奶制品抽检不合格、虚标生产日期依法处罚后,虽然该企业对原有瓶装生产线、产品和冷藏车进行全新升级,但市民的恐慌心理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对奶类的抽检频率有待于提高,信息发布需更加及时准确。水产品方面:因种种原因目前尚未全面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经营户中索证索票比例较小,交易台账登记执行不到位、不规范,造成水产品追溯困难。此外,为了保持水产品的外观或防止腐败,有不法商贩使用孔雀石绿、甲醛等违禁药物,浸泡氯霉素药液、保鲜剂和防腐剂,而凭目前水产品市场的检测设备难以及时发现。宁波市水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室仅配备少量快检仪器,聘用2名检验员每周一次、每次抽取10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效果令人担忧。学生饮食安全方面:原料质量、员工情况、硬件设施和周边餐饮等问题相对较多,全市一部分学校食堂没有实现食品和食品原料可追溯。供应市区学生的配送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方面也存在不足。抽检发现,一家幼儿园6只碗具中有1只碗具大肠杆菌超标;一家学生餐配送企业的2份“美味华”酱油中均发现苯甲酸超标。一些食堂管理不严,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定期体检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存在逾期未核或无证从业现象。部分学校食堂建设滞后,硬件设施有待改进。此外,有别于传统烹饪方法的流水化操作,配送午餐的口味不佳,学生频频到周边无证摊贩就餐,带来安全隐患。其他餐饮方面:餐饮服务门槛低、业态分散,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不高,无证无照情况较多。视察江东新天路餐饮一条街 9家餐饮店铺时,发现其中6家证照不齐。有的小型餐饮店原料质量差,餐具消毒抽检合格率不高,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未能全面开展,操作场所卫生设施落后,操作过程不够规范,存在未正常使用消毒柜的现象,油烟排放也没有达到环保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也有待于加强。(三)诚信体系不健全,信息传递不畅通。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不严,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严格,行业审查技术规范不完善,行业准入门槛不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不够及时,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快速,信息发布制度有待完善。有群众反映,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不够通畅。三、对下步工作的意见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五放心一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当前,要根据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要求,有机整合人员、资金、技术和设备等各要素,调整职能,整合资源,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在职能调整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性和协同性,防止产生懈怠思想。同时,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充实监管检测人员。要继续推进食安办实体化步伐,避免因挂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失去独立性,削弱监管能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沟通,配合协作,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和入口关,实行无缝对接、全程监管。要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二)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常态监管。认真组织排查食品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逐项整改落实。深入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生产经营秩序,重点清理整顿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校园及周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大宗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和易发生风险食品的整治。坚持重典治乱,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适时启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不断健全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结合宁波实际,加快水产品市场准入、MLTY.COM-米乐(中国区)畜禽集中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等制度建设,修改完善地方特色食品卫生、餐厨垃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宁波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三)回应群众关切,推进社会共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呼声,综合运用执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信息,提高发布频次。把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健全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加强食品从业者教育,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晓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增强自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分层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者、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群众监督员和协管员的作用,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四好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决定精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草案)》。此《决定(草案)》已经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审议。

  代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2年6月,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我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作为本届重点监督内容。去年,我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开展了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执法检查。近期,又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了暗访和专项视察。检查发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领域的食品安全隐患依然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是必要的。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了起草小组,具体起草工作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杭州、温州和台州等地考察食品安全工作,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并走访了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专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初稿形成后,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征求修改意见,使之不断完善。在专委会审议的基础上,6月9日,主任会议研究了《决定(草案)》,同意提出议案,现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方面:(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决定(草案)》要求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要求,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加强信息发布。(二)依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决定(草案)》提出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围绕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监管的重点,狠抓源头治理和市场控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加快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决定(草案)》提出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推行“黑名单”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不合格食品处置措施和赔偿责任。(四)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决定(草案)》提出要不断健全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网络。深化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统筹做好快速检测、专业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健全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保障食品安全重点建设项目,推动食品产业升级改造。(五)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决定(草案)》提出要依法督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分层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者、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题询问。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着力完善监管体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当前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四好示范区”建设,特作如下决定: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抓紧落实职能调整,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认真实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宁波实际,严格实行生产、流通、消费全程监管制度,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食安办综合统筹职能,强化部门沟通协作,解决监管空白和职责交叉等问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评估宁波食品安全风险,做到监管关口前移,强化源头风险控制,把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二、依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学校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种养殖过程中农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源头治理和市场监管。深入推进“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放心水产品”和百万学生饮食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和易产生安全风险食品为重点,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严格执法,重典治乱,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三、加快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诚信教育,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完善食品行业信用体系,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强化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引导和督促行业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和购销台帐登记等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登记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推行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为诚信者创造良好环境。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四、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保障,适时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修改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保障食品安全重点建设项目。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推动食品产业升级改造。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管理人员,健全基层网络,提高监管能力。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健全功能完备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快速检测、专业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和评估等三级体系,扶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提高检测的覆盖率和频率。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提升检验结果的公信力。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五、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法定职能,督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和群众监督员作用,形成强大社会合力。分层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者、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客观、全面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从4月上旬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饮用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4月12日,参加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研究并制定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执行。5月中旬,在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岳冲等同志分别带领执法检查组,对直接向宁波市区供水的五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和自来水厂出水质量进行了检查。先后召开了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水库管理局、制水企业、水源地上游村民、用水企业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人大常委会。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基本情况长期以来,我市始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政府重点民生工程之一,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依法保护,制订保护规划、完善保护举措,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治污工程,开展宣传引导、提高保护意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各项指标在国内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位置。根据环保和水利部门监测情况显示,2012年,全市27个主要饮用水水源地,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的约占78%;达到Ⅲ类标准的约占15%;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的占7%;向市区供水的5座大型水库水质基本保持在Ⅱ类。(一)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保护水源。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建设管理工作的连贯性与长效性,我市积极构建饮用水源保护的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对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统筹谋划,制定了《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编制完成《宁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宁波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农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这些制度实施以后,对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二)加强资金投入,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市政府十分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资金保障,通过多种途径探索生态补偿问题。2006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起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2004年起,宁波市在市区自来水水价中安排0.05元/立方米,专项用于水源地上游水环境的治理,2009年又将该标准提高到了0.10元/立方米。不断提高生态林补偿标准,在林业部门常规补偿的基础上,再按照每亩5元的标准,对直接向市区供水的白溪、皎口、周公宅、横山和亭下等五大水库库区的近60万亩水源涵养林实施效益补偿。按区域面积、人口、供水量4:3:3的核算比例对库区乡镇实施经济发展补偿。2009年开始,9个用水城区和10个供水库区乡镇挂钩结对,截至2012年,挂钩结对帮扶资金共到位3860万元。(三)加强工程治水,提高治污防污能力。一是合理开发优质水源,提高优质饮用水供应水平。“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周公宅、宁海西溪、力洋水库扩容,余姚双溪口水库、象山上张水库等工程的续建新建,建成慈溪向绍兴汤谱水库引水工程,目前仅宁波市区优质水源供给能力达到155万吨。同时,实行分质供水,于2008年建成投用姚江工业水厂,2011年,毛家坪水厂提高供水能力后,关停了北渡河网取水,宁波市区自来水结束河网取水历史。二是实施统一调度联网供水。宁波原水集团对白溪、横山等8座大中型水库进行集中调配。规模为50万吨/日的东钱湖水厂由白溪、横山水库联合供水,规模为60万吨/日的白溪水库引水工程全长106公里,沿途与西溪、三溪浦水库联通。三是建设水源地上游生态工程。重点实施水库库区生态湿地、清洁型小流域、水土保持等项目,2009年以来,已实施30余项,投入水资源保护资金8000余万元。这些生态工程为削减入库水体的氮磷含量,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四是推进库区上游镇村污染源治理。积极推进建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减少库区生活性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四)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一是科学划定饮用水保护区域,持续开展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目前,全市102个水源地全部创建成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二是加强饮用水源检测预警体系建设,目前,全市已布设检测点89个,其中27个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水源每月一次,其他两月一次的要求进行监测和发布。截至2012年,我市已完成9个大中型水库水质自动检测系统,实现向市级环境检测中心实时传输数据。近三年来,我市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标率为100%。三是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查处水源地违法排污行为。持续开展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督促企业关闭、整改、搬迁。同时引导库区农民探索发展污染小、效益高的产业,努力探索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此外,宁波在加强自身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舟山大陆引水工程的正常运转,确保舟山从宁波姚江引用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2011年起我市市区不再在姚江取水,政府部门仍严格执行《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饮用水源标准进行保护,使余姚江的水质保持在Ⅲ类以上,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为舟山人民的饮水安全把好关。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长期来看,一些根本性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一)生态补偿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市大部分饮用水源地位于山区,为了保障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不受污染,水源保护区域内人们的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牺牲了部分既得利益,比如发展种养殖、花木、农林产品加工等产业受到限制,生态林补偿标准偏低,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补偿作用不明显,农民保护水源积极性很难持久,当地干部群众对此反响强烈。(二)污染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环境被污染的威胁,一是产业污染没有完全消除,一些库区农民采用粗放种植方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畜禽养殖以及农家乐旅游项目的违规开发,容易造成水源污染。二是部分库区农民为了增收,违反规定,擅自毁山开林种植经济作物,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质。大气污染,酸雨现象加剧,也给水源安全带来风险。(三)监管能力尚需进一步加强。虽然我市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原水水质监管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饮用水监测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监测体系需要健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需要共享,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数据需要进一步公开。另外,还存在部分水源地功能区的划分界线不清,权责不明,统筹不力,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力度。三、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议饮用水安全是最普惠的公共产品,也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各级政府要继续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长期性、根本性问题,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制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一)多措并举,建立稳定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我市饮用水质总体稳定,风险可控,但也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小,治理措施不够巩固,污染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饮用水安全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要继续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以更高的要求,采取更严格的措施,继续深化保护工作。饮用水源保护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发改、水利、环保、城管和卫生等部门要落实责任,统一协调,形成合力;要深入调研,制定新一轮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保护区域,明确政府实施的保护工程;认真分析现有问题,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加快解决涵养林培育、农林产业结构调整、重要污染源控制、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移民等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水源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增加政府监测频次,形成技术监测和人员巡视为主体的监测网络,落实政府责任;处理好饮用水源地与使用地、政府与企业、建设与监管、公共产品与市场规律等关系,明确主体责任,平衡各方利益。条件成熟时,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地方法规。(二)加大投入,逐步建立完善生态保护和损失补偿机制。要以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论述为指导,把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生态保护体系,并进一步强化饮用水作为政府公共产品特性,一方面要依法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项措施,引导保护区单位和个人顾全大局;另一方面,对水源和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特别是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和损失的地区和人员,实施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互惠互利、良性循环的保护机制。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措力度,深化水价改革,逐步提高生态补偿和水环境治理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供水地与用水地结对政策,促进水源保护项目建设和污染源治理。要系统研究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社会保证政策的引导与衔接,提高库区公共服务水平,研究支持库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适合库区发展的产业政策,提升库区发展水平。(三)保护环境,从根本上改善饮用水水源质量。通过多年建设和治理工作,我市饮用水水质保持了较好水平,达到Ⅱ类标准的占77.8%,但还有22%仍为Ⅲ类和劣于Ⅲ类标准,与先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有较大差距。从深层次看,影响水源质量的因素,既有水源地局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也有宏观生态恶化带来的问题,而且后者更带有根本性和长远性。饮用水源保护既要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也要着眼长远,解决根本问题。宁波东临大海,西部山系发达,自然生态良好,但多年来形成了以重化工和煤电为主的产业结构,每年燃煤量达到近5000万吨,是全国燃煤最多的城市之一,还有3000万吨的炼油和大批的化工等污染企业排放,使得全域环境特别是空气质量恶化,全境酸雨率达到90%以上,绝大部分为PH值在4.5以下的重酸雨。酸雨直接影响土地质量和地下水、湖泊、江河水质,严重影响植物生长,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从而对饮用水水源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减少燃煤总量,控制重污染项目,采取严格减排措施,降低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卢子跃等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规定,经慈溪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补选,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卢子跃当选为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经海曙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补选,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俞龙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郭百其当选为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2013年6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以上3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卢子跃、俞龙、郭百其的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有效。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市人大代表490名。此后,鄞州区选举产生的王辉忠、慈溪市选举产生的周江勇等2名代表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宁波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上述2名代表的代表资格依法终止。慈溪、海曙补选的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确认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1名。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卢子跃等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市人大代表490名。现在,我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后代表变动及补选情况说明如下:一、代表出缺情况。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出缺2名市人大代表的情况是:由鄞州区选举产生的中共宁波市委原书记王辉忠和由慈溪市选举产生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原书记周江勇,均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宁波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二、代表补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规定,相关选举单位分别组织了补选。2013年4月,海曙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时确认出缺的2名代表名额进行了补选,补选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俞龙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郭百其为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2013年6月,慈溪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补选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卢子跃为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2013年6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 以上3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卢子跃、俞龙、郭百其的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有效。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确认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1名。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卢子跃等3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任命:李章军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立群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吕定芳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褚满尝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应启明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钟康树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蓝恒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永涛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佳麟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霞芳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鹿林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续翔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童晓阳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维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群芳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瑾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这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依法履行职权、创新监督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力鞭策,对于推动政府各部门增强履职能力、狠抓工作落实必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各位代表的辛勤工作、依法监督和鼎力支持,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尤其在当前形势下,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诚信度和政府的公信力,可以说是天大的事。通过以往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此次专题询问通报反馈的情况来看,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还不够大;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仍然突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的距离。市政府将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全面履行职责,深化机构改革,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综合治理,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今天会议之后,我们将立即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专题询问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听取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意见的工作汇报,尽快督促整改落实。从今年起,市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市政府将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大事之一,“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一个环节一个环节进行部署,一项工作一项工作抓好落实,一个区域一个区域加强督查,全面如期完成整改,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对于部分单位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二、理顺体制,加大投入,努力提升监管能力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汪洋副总理讲话精神的要求,市政府将进一步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通过改革解决过去多头管理的体制弊端,将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做到机构在哪里,职能和责任就在哪里。进一步提升食安委的权威和地位,参照省食安委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和参谋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凝聚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人财物的投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打造过硬的监管队伍。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推动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三、齐心协力,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流通、餐饮各个环节全程监管,实现无缝衔接。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整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把食品安全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坚决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对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MLTY.COM-米乐(中国区)决不搞以罚代刑、一罚了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坚决纠正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规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处理。四、注重源头,多方参与,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着眼食品安全源头控制,始终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从源头上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加强农畜产品、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具备集散功能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固定场所和连锁配送等物流方式,逐步形成原产地准出、营销地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体系。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体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实行扶优限劣、奖优罚劣,努力引导督促食品行业形成“生命至上”的道德风气。对严重失信的,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各位委员,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将以这次专题询问为契机,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突出源头治理,强化监管措施,积极整改落实,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这件民生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努力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答卷。谢谢大家!

  重诺践行 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会上的讲线日)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询问。这是我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专题询问。刚才,9位委员和3位代表就当前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询问,张明华副市长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一作了应询,寿永年常务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就落实专题询问意见、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作了表态。下面,我就这次专题询问和下步工作再讲几点意见。

  一、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实践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种监督手段,是深化人大审议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创新实践。2006年8月颁布的《监督法》,对专题询问等七种监督形式作了明确规定。专题询问通过面对面的问询应询、交流沟通,促进被询部门更加切合地研究突出问题,更加自觉地回应社会关切,更加有力地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进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着眼于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回应群众重大关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报经市委同意,将加强食品安全确定为一届工作重点。去年,常委会开展了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今年又安排食品安全视察检查、专项审议和专题询问。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选择食品安全作为议题,是经过充分考虑、慎重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专题询问使地方政府重点加强改进、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工作,更加有声有色开展、更加富有成效;通过依法履职,创新生动实践、丰富监督形式、积累宝贵经验,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保证专题询问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常委会党组年初专门向市委作了汇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人大这一探索实践。同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充分沟通,也认真听取了广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天的专题询问会时间虽短,但形式新、内容实、互动效果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一是各方重视、准备精心。为组织实施好这次活动,常委会党组多次进行研究,主任会议两次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把准方向,确定重点,细化方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为组织并具体实施此项工作,做了大量的学习、考察、调研和协调工作,工作细致扎实;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同。从事前的检查暗访、问题梳理、议题征集到询问议程安排、询问人员确定等,都做了精心的准备和谋划,同时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了有效对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这次专题询问高度重视,对去年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对这次专题询问作了认真准备,并主动与人大协商衔接。许多代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和代表意识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暗访和视察活动,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要求,积极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检查全面、暗访深入。为做好本次专题询问工作,常委会集中力量对全市食品安全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和视察。4月下旬至5月上旬,常委会分七组对全市“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放心水产品”和百万学生饮食安全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和暗访,查看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证照,查阅安全管理台账资料,抽检重点市场、食品,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深入了解近年来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5月17日,常委会又分三组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了专项视察,进一步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现状,梳理当前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专题询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三是询答切合、交流坦诚。在今天的专题询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向市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了12个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当前社会关切的热点,也是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难点。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询问,实事求是、直奔主题,没有客套寒暄;所提问题概括精准、切中要害,比较客观尖锐,充分表达了组成人员和代表对食品安全的关切之心,对政府工作的期盼之情。应该说,市政府和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的应答,虚心坦诚、正视问题,积极正面反映情况,不推卸责任、不回避矛盾,充分体现了对法律、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重视、关心、支持专题询问工作的市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尤其是向真诚履职、积极建言的市人大代表表示衷心感谢。二、食品安全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大的基本民生,是天大的事,也必然是我们各级各部门的政治责任和奋斗目标。一是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领域频频出现的瘦肉精、地沟油、毒大米、毒生姜等事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部分地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报告批示中指出,要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连续就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并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李克强总理对此作了重要指示。最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又强调,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要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中央领导这一系列指示讲话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二是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是积极回应群众重大关切的具体体现。看一个地区、一个阶段食品安全工作是否有序可控、稳中向好,关键是“三高一低”。何谓“三高一低”,即监管力度始终保持高压、食品合格率稳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显著降低。多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体制、深化示范创新、加大违法惩处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动态可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和诉求在不断变化,社会关注度也在不断聚焦,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情势更加复杂,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期盼,成为美丽中国的具体体现。在今年市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时,许多代表建议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在上月常委会食品安全跟踪检查中,不少代表和群众又直接反映,去年人大执法检查发现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一些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的甚至出现了反弹和加剧。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宁波牛奶集团“早产奶”问题和江东“格拉桥”面馆、绿姿蛋糕等食品中毒事件。广大群众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的呼声十分强烈,回应社会关切、重振社会信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十分紧迫。三是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是努力破解当下社会管理难题的具体举措。食品安全工作链条长、环节多、主体众、监管难,是民生领域社会管理的一项普遍性难题,是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矛盾。食品安全本质上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已成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主战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从法律层面看,既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滞后问题,也有执法缺位和不到位问题,存在对食品违法犯罪惩处力度不够大、威慑力不够足的现象。从体制层面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涉及近十个部门,存在部门间部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监管空白等情形,工作协同难、监管合力弱,导致推责任、“踢皮球”现象也时有发生。从企业层面看,部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比较薄弱,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坚决有效;极少数企业置法律法规、群众健康和社会责任于不顾,公然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总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市破解民生难题、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美丽宁波的重要内容。三、重诺践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成效这次专题询问是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对存在问题与不足的深入探讨,更是凝聚共识、强化合力、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新的起点。我们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社会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扎实做好专题询问意见的整改落实,着眼于系统性、协同性、有效性相统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着力取得新的进展,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一要切实加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体制机制事关常态,事关长效,事关根本。今年4月,国务院就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出台了指导意见。市政府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为契机,全面总结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经验,认真研究食品安全体制机制突出问题,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为重点,整合行政资源,强化行政效能,着力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积极探索一条高效规范、符合宁波实际的路子,努力推动我市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在改革过程中,市政府要负好总责,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查找薄弱环节,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加强全程监管,切实有效整改,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机制。要坚持监管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真正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二要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坚持点线面结合,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要加强对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强化源头监控,严格市场准入,防范系统风险。要进一步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强化分类指导,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食品的管理。要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学校及周边区域,餐饮行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粮油、肉禽、蔬菜、乳制品、水产品等大宗消费食品,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坚持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研究排查解决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指数。要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和现状,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探索健全追溯体系。要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科研和教育培训事业,鼓励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单位、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增设食品科研机构,不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三要着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食品安全工作量大面广线长,不仅需要政府和主要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而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通过《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人大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保障、决定推进、监督支持,广泛动员、强化共识、增强合力,着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社会消费群体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加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尤其是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有效保护诚信经营,严惩违法行为,畅通投诉渠道,规范市场秩序。各行业协会要做好对成员单位的培训和服务,推动行业的标准化建设,注重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真正承担起企业主体职责和社会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客观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养成,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大消费者要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合法理性维护自身利益,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识的强大合力。同志们,组织专题询问真正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希望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性和作风,重诺践行,常抓不懈,推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相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筑牢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巩固发展食品安全“三高一低”良好局面,让全市人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一是初审了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用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乎民生发展。2004年实施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对规范燃气管理、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面对上位法的新规定、燃气管理的新情况、人民群众的新需求,特别是随着燃气普及率进一步提升和燃气品种、供给方式、管理模式的新变化,这一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市燃气管理现状,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在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就燃气管理相关行为主体的责任界定、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不同管理特点、燃气安全管理和监管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梳理吸收,积极修改完善,为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做好充分准备。二是围绕食品安全重点,审议了专项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作出了专门决定。食品安全是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昨天我们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今天上午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题询问,刚才又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专门决定,对我市人大工作来讲都是第一次,既体现了常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常委会对群众重大关切的积极回应,也体现了人大依法履职的实践创新。这里我重点就推进《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落实提两点要求:一要加强宣传。会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决定全文向社会公布,协同新闻单位做好宣传解读,提高群众对人大决定的知晓度,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为推进决定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二要认真落实。希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这次会议要求,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签订好完成食品安全目标的责任书,规划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路线图,制定好落实食品安全决定的时间表,按照决定内容逐条抓好落实。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结合常委会总体工作部署,适时研究部署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协同性、有效性。常委会将每年采取一定形式、通过适当途径对市政府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督促决定的贯彻执行。

  三是书面审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检查项目,也是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的重点民生事项。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安全对人的健康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民生保障。多年来,市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政府重点民生工程之一,依法加强保护,全市饮用水水质始终保持在较好的水平,成绩值得肯定。但正如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当前我市还存在着饮用水水源受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污染危胁严重、受大气污染等间接影响较大、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请市政府切实加强这方面工作,完善机制,加大投入,严格保护,不断提高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系数。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继续做好这方面工作的跟踪监督,确保执法检查成果落到实处。

  此外,这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和3位补选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希望新任命的同志,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勤勤恳恳干事,干干净净为人,不辜负组织的信任、人民的重托。同志们,6月18日上午中央专门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视频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我们党90多年光辉历史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远意义,指明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强调要牢牢把握作风建设这个主要任务,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同日下午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就全市扎实开展实践活动作出专项部署,要求把“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贯穿于活动全过程,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使广大党员干部的作风有明显改进。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各级人大当前的头等大事,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市委的部署上来,制定好计划,落实好要求,组织好活动,关键是切合好人大实际。要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人大行权履职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作风建设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与正在开展的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实际工作成效检验活动开展成果,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同志们,今年时间即将过半。下半年常委会工作安排比较饱满,年度重点工作如建设生态市决定作出十周年纪念活动、“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制定、3件法规的修改审议以及代表视察活动等,都要集中组织实施,工作任务比较重。这些工作既是年初既定项目,也是人大落实“一线”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希望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各专工委委员、常委会机关干部按照省市委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常委会全年任务圆满完成。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出缺席名单出席:(45人)宋 伟 邬和民 成岳冲 苏利冕

  李太武 李永培 杨小朵(女)时 胥(女)何乐君 宋汉平 张 可 陈卫中陈世哉 陈安平 金 潮 周海宁(女)郑 虹(女)郑建飞 封占勇 俞德鹏施恩庭 姚志坚 秦四海 顾坚苹(女)钱 政 徐 正 徐铁峰 翁燕波(女)高 勇 章翠飞(女)梁 丰 董学东傅企平缺席:(3人)闻建耀 梁 江 鲍娴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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